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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邱漢榮
訴訟代理人 張仕享律師
複 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參 加 人 陳玉華
訴訟代理人 陳麥鑫
王敏芳
被 上訴人 林國偉
林國勳即林圓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鳳珠
共 同
複 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被 上訴人 曹春蓮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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