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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5號
原 告 盧立蔓
訴訟代理人 邱炎浚律師
被 告 鄒辰富
劉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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