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528號
原 告 王文成
陳石秀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被 告 陳彭玉梅
訴訟代理人 陳輝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無權占用苗栗縣頭份鎮○○段○○○段000 ○000 ○0 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惟系爭地上物有無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賃關係之適用,有再予調查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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