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坤地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複 代理人 彭禎穎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智傑
張書銘
張雅茹
張嘉玲
上列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明芝律師
複 代理人 熊依翎律師
被 告 張鯤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月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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