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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龍盛
蕭宏忠
蕭子文
蕭秀梅
蕭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4日本院103 年度苗簡字第36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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