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苗簡,691,20150817,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691號
原 告 劉完嬌
訴訟代理人 黃國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霖等人間因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次: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以黃錢秀英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相關之繼承系統表及表上人員之除戶謄本或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提出則無庸再提)及補正相關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

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10 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二、次按:「不動產權利之登記如有無效之原因,其登記名義人雖不能取得權利,惟此項登記仍不失為財產上之利益,登記名義人死亡後,自應由其繼承人繼承;

且為維持登記之連續性,應認在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前,真正權利人尚不得逕行請求塗銷該登記」(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2667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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