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訴更,3,201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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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張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林明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京穎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6條、442 條第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振富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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