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選,8,2015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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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8號
上 訴 人 李萬定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二、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第二審裁判費應徵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所示,逾期將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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