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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國章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苑裡鎮農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叁佰零玖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一部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9,8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振富
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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