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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5號
原 告 陳加恩
法定代理人 盧月嬌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被 告 李得水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16日下午5 時25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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