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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德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雪莉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苗栗縣立維真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蔡芸芸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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