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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小字第58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淑晶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崇彥
黃明通
黃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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