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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何松明
被 告 何乞食
何阿益
何添才
何桂林
何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00,033元【計算式:苗栗縣通霄鎮○里○段○○○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000 元土地面積862 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4 =1,07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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