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補,305,2014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徐碧玉
馬可波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端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32,910 元【計算式:原告徐碧玉請求被告給付132,630 元+原告馬可波羅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求被告給付6,200,280 元=6,332,9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7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