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洪金田
相 對 人 洪暖
洪基良
洪基南
洪基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
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
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聲請人聲請第1項係請求塗銷被告等人設定於苗栗縣後龍鎮○○○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權登記,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空白」、「依照契約約定」,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訴字526 號卷宗聲請人陳報並未約定租金,是本件應依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
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依其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013,237 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如附表1 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地價為4,221,826 元【計算式:如附表2 所示】,則1 年所獲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 年利益之15倍即1,013,237 元為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用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附表1:
┌──┬───┬─────┬─────┬─────────────────────┐
│編號│設定人│ 地上權 │申報地價 │ 價 額 │
│ │ │權利範圍 │ │(地上權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
│ 1 │洪暖 │485.95㎡ │688 元/ ㎡│ 501,500 元 │
├──┼───┼─────┼─────┼─────────────────────┤
│ 2 │洪基良│165.29㎡ │688 元/ ㎡│ 170,579 元 │
├──┼───┼─────┼─────┼─────────────────────┤
│ 3 │洪基南│165.29㎡ │688 元/ ㎡│ 170,579 元 │
├──┼───┼─────┼─────┼─────────────────────┤
│ 4 │洪基東│165.29㎡ │688 元/ ㎡│ 170,579 元 │
├──┼───┴─────┴─────┴─────────────────────┤
│合計│ 1,013,237元 │
└──┴─────────────────────────────────────┘
附表2:
┌──┬───┬─────┬──────┬──────────────┐
│編號│設定人│ 地上權 │公告土地現值│ 地 價 │
│ │ │權利範圍 │ │(地上權權利範圍×公告現值)│
├──┼───┼─────┼──────┼──────────────┤
│ 1 │洪暖 │485.95㎡ │4,300 元/ ㎡│ 2,089,585 元 │
├──┼───┼─────┼──────┼──────────────┤
│ 2 │洪基良│165.29㎡ │4,300 元/ ㎡│ 710,747 元 │
├──┼───┼─────┼──────┼──────────────┤
│ 3 │洪基南│165.29㎡ │4,300 元/ ㎡│ 710,747 元 │
├──┼───┼─────┼──────┼──────────────┤
│ 4 │洪基東│165.29㎡ │4,300 元/ ㎡│ 710,747 元 │
├──┼───┴─────┴──────┴──────────────┤
│合計│ 4,221,826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