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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杜岱霖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余慶鎮
余溪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5,2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後龍鎮○○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共計48平方公尺(A 部分24平方公尺+B 部分2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7,400元=2,275,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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