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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巫洪送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世允、漢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金山事務機器
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9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二、被告邱世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漢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四、提出被告金山事務機器有限公司(已撤銷登記)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並應以該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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