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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吳文舉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玲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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