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補,319,201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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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碩鋒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之一部即命被告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81,256元及其利息部分提出異議,是就該異議部分( 即18,149元及其利息部分)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1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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