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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謝育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送達催告相對人龔豈正行使權利之通知,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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