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補,335,2014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林振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木生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5,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