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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陳裕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張惠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8,0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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