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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蘇容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德勝、葉清吉、葉新榮、王葉錦香、林葉梅、楊葉有菊、葉月、葉麗華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竹南鎮○○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竹南鎮○○里0 鄰○○00號)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三、被告葉德勝、葉清吉、葉新榮、王葉錦香、林葉梅、楊葉有菊、葉月、葉麗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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