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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蘭順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富來
鍾增坤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註銷信徒資格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1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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