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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文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超明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1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4 月23日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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