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3,訴,349,201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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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麗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雅涵間因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於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12427 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就坐落苗栗縣苑裡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於上開執行事件就系爭土地得優先承買之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1,280,000 元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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