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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名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梁淑梅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李家榮
李丁興
李宛容
梁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 年度司促字第137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556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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