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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錦章
代 理 人 詹昭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2 年司催字第13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司催字第13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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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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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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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劉錦增、詹文明、林│無 │85年12月3日 │86年12月3日 │100,000元 │7506 │ │
│ │南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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