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6號
原 告 陳招治
賴臺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被 告 賴美惠
賴美子
賴美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律師
複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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