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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6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謝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謝麗珠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 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06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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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麗珠 130│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41595 │0000000000│08月 01日 │ │點一六 │
│ │元 │5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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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麗珠 130│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103年 0│
│ │41595 │0000000000│08月 31日 │ │8月 31日 起至 │
│ │元 │5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159元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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