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3102,2015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0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劉淑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劉淑嬌於民國91年10月2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 年12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 196 元及費用1179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10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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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淑嬌 463│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7004 │0000000000│12月 27日   │            │              │
│    │元    │302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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