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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許素英即鄭許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叁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許素英即鄭許素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5月 25日止累計103,369 元正未給付,其中34,190元為消 費款;
65,579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23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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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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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素英即鄭│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4190 │許素英 │5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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