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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黃方敏
黃永興
范瓊鈺
一、債務人范瓊鈺、黃方敏、黃永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黃方敏於民國100 年間至民國101 年間邀 同債務人黃永興、范瓊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 筆,共計新臺幣11 萬1,662 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共分24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方敏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4 萬6,987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黃永興、范瓊鈺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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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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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范瓊鈺、黃│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6987 │方敏、黃永│2月24日起 │ │八三 │
│ │元 │興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范瓊鈺、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987 │方敏、黃永│1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興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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