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曾國瑞
曾文東
一、債務人曾文東、曾國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曾國瑞於民國95年間至民國97年間邀同債 務人曾文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4 筆,共計新臺幣24萬3,376 元整 。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 )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 分144 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曾國瑞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13萬9,551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曾文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24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文東、曾│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39551│國瑞 │2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文東、曾│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9551│國瑞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