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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楊鴻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肆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楊鴻興於民國93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5月18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5月27日止累計74,018元正未給付,其中26,973元為本金;
46,461元為利息;
5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鴻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5月27日止累計630,100 元正未給付,其中214,615 元為消費款;
411,885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27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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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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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鴻興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26973 │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鴻興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14615│ │5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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