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4689,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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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劉民翊
楊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劉民翊於民國( 下同) 94年就讀仁德醫護管 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楊美玲為連帶保證人訂立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新臺幣( 下同) 800,000 元整,按 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計68,918元 ,債務人劉民翊又於100 年就讀育達商業技術學院時 ,邀同債務人楊美玲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 額度8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 動用借款金計84,038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休學日或退伍日( 即102 年09月18日) 一年後之次日 開始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 年05月18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時,餘欠135,810 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尚未償還,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 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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