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4697,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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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9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謝福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相對人謝福鑫於民國100 年4 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4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 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99 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 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 部借款105303元整自民國104 年04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 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算 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 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0530 3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 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 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另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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