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促,4699,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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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699號
債 權 人 楊惠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健明、陳雅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於聲請狀明確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之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按連帶債務應經債務人明示成立,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此觀之民法第272條規定自明。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等連帶給付,有何依據?應予表明,並提出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謝健明、陳雅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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