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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戊○○
己○○
乙○○
丙○○
甲○○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丁○○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二、載明㈠拋棄繼承人;㈡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㈢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㈣知悉繼承之時間;
㈤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之聲請狀,且聲請人全體應於狀末加蓋印鑑章。
三、聲請人丙○○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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