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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鄭翔云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新福(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頭份鎮○○里00鄰○○○路00號)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04 年4月27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鄭新福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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