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司繼,364,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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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鍾春英
鍾淼良
鍾春蘭
鍾春梅
鍾春容
鍾春枝
鍾吳四妹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鍾瑞良(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4 年6 月15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中市○區○○里00鄰○○路○段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非屬本院轄區。

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本院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涂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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