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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非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江永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羿臻間聲請酌定子女會面交往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聲請人未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所定之聲請費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子女會面交往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9 日通知命其於送達次日起7 日內補正,並於同年6 月18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單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惟聲請人事後自得繳費後再行聲請,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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