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法,6,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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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蔣丙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第十四條至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亦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奉行政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7日核定擔任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下稱衛生研究院)董事長,目前送件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中。

茲衛生研究院因原捐助章程未設置監察人及利益衝突之迴避、圖利行為之禁止規定,為使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管理方法完備,經104 年3 月31日第7 屆董事會第9 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4條至第31條,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新修訂及現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衛生研究院第7 屆第9 次董事會會議記錄、衛生福利部104 年7 月17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104 年1 月27日院授人組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衛生研究院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第14條至第31條修正條文欄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及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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