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苗小,473,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小字第47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廖原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明新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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