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苗小,491,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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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苗小字第491 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 告 李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7 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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