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苗小,98,201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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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小字第9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哈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玲
訴訟代理人 葉靖雯
劉志偉 俵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月里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1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另本件亦未據上訴人簽名或蓋章,其格式亦有未合。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於上訴狀上補正其簽名或蓋章,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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