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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198號
原 告 鄭鳳梅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
複 代理人 趙宗彥律師
馮彥錡律師
被 告 徐千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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