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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266號
原 告 張東海
被 告 連菊蘭
林朝恭
林殿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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