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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341號
原 告 黃塏評即黃薌囡
訴訟代理人 葉清文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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