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4,補,531,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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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 告 游景旺
被 告 鉦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振
被 告 永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先位聲明為被告應履行約定條款,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切結書所載各項施工之費用總和即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為準,備位聲明為被告應賠償原告1,000,000 元。

是本件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最高者即1,00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10,900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鉦嶸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嘉振」及被告永寅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永昌」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

請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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